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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烫手的地方债务(一)

日期:2011-08-01 来源:
如果现在不注意控制风险,对地方政府而言,将来城投债很可能不是付息的问题,而是一个还本的问题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张辉  实习生李媛 
《瞭望》新闻周刊近日在调研中了解到,据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的统计,2009年1-5月,我国已经发行的城投债达46只,融资605.1亿元。其中,仅3月份就发行14只、总额为200亿元的城投债,几乎等于去年城投债发行14只、总额241亿元的全年总量。  
城投债即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债券,其发行主体一般是由某城市国资委100%控股的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而发行的企业债券,但其最终信用主体是地方政府。  
“今年城投债规模将处于1200亿~1500亿元之间。”采访中,太平洋证券公司太平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周明剑告诉《瞭望》新闻周刊,据其测算的这个数据将是去年全年总量的5~6倍。在其看来,今年城投债之所以会大规模发行,“其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4万亿投资要求地方巨额配套资金,地方政府的资金短缺现象又非常突出。”在金融危机加剧地方财政收入困难的背景下,就出现了各种各样大规模的地方信用扩张。  
“当前城投债的发行量肯定是多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对此表示担忧。一般而言,城投债的偿还期限较长,本届政府发行的城投债需要下届政府来偿还,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将会加剧本已困难的地方债务风险。采访中,众多专家认为,加强对城投债的监管刻不容缓。”  
缘起“4万亿”  
城投债起源于上海。1992年,为支持浦东新区建设,中央决定给予上海五方面的配套资金筹措方式,其中之一是发行城市建设债券。城投债期限长、成本低,又常常成为子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正好解决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长、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所以被地方政府广泛关注。  
因此,城投债具有其独特的性质:一方面,城投债是由企业作为独立的主体发行的债券,在名义上属于企业债,发行债券的企业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另一方面,发行城投债的主体是由地方国资委100%控股,依据当地政府决策进行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融资、运营的企业,且债券融资投向主要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因此,它带有明显的地方政府债务性质。  
2008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提到,到2010年底投资4万亿。“按照中央原来的预算,‘4万亿’分为四块,中央掏一块、地方政府掏一块、信贷投一块,社会投资跟进一部分。”周明剑表示,“现在最关键的是地方政府这块跟不上,因为地方财力不够。”  
5月18日,审计署的公告显示:截至2009年3月底,审计抽查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5个新增投资项目中,中央投资资金平均到位率为94%,但其中有的项目按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仅为48%。  
地方政府除了使用自有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外,还可以通过包括中央财政代发的地方政府债、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地方政府所有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城投债。在地方政府债规模仅有2000亿元,且直接向银行借款的途径受到相关规定约束的背景下,城投债目前成为地方政府获得资金的主要手段。  
另一个使城投债今年得以迅猛发展的因素是其政府背景。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沈小平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城投债大多是以地方政府的信用作担保的,比如水厂卖水的收益、高速公路过路费等,城投债的债券等级平均在AA级以上,比一般企业债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城投公司的股票大多比较受欢迎。”  
在去年1月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发行不再有额度限制的背景下,今年以来,借助中央政府积极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不少省会城市的区县、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地市也跃跃欲试。从近期发行的城投债来看,来自中小县市或区政府所属的城投公司所发行的中小城投债的比重明显加大,安徽发行的城投债总量在一季度就首次冲入三甲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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