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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日期:2011-08-01 来源:

六、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相关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以错误信息和文件误导投资人和核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参考公司所在地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合理的评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偿债资金来源构成等出具专业意见。债券承销机构应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申报材料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 
七、完善还本付息监督与管理 
债券发行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偿债资金计划,并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债券承销机构对于所承销债券,应该在债券存续期内督促债券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回售安排的履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八、加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除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财务报告和企业的重大事项外,还应按时披露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筹集情况。债券承销机构也应加强对所承销债券的后端管理,提醒并督促债券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均按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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